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銀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50039****900U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0521民初1455號 |
| 案號 | (2021)皖0521執(zhí)339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當涂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當涂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2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銀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蘇州昊建自動化系統(tǒng)有限公司貨款715600元;并以7156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被告中衛(wèi)市銀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項貨款本金267100元范圍內,向原告蘇州昊建自動化系統(tǒng)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陸文治在上述第一項貨款本金427500元范圍內,向原告蘇州昊建自動化系統(tǒng)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蘇州昊建自動化系統(tǒng)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958元,由原告蘇州昊建自動化系統(tǒng)有限公司負擔336元,被告安徽銀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162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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