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長豐縣云波運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2171****539Y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1民終929號 |
| 案號 | (2020)皖0121執(zhí)110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長豐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1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2707號民事判決;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合肥偉玉渣土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57545元;三、楊廣其、長豐縣云波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合肥偉玉渣土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30672元;四、駁回合肥偉玉渣土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910元,減半收取計955元,由楊9廣其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91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負擔1246元,楊廣其、長豐縣云波運輸有限公司負擔664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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