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省中原印包產業(yè)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72695040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豫0105民初7919號 |
| 案號 | (2018)豫0184執(zhí)330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新鄭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鄭州中亞印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花園支行借款本金3537692.46元及利息、罰息、復利480343.3元(利息、罰息、復利暫計算至2016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罰息、復利均按合同約定計算至貸款實際還清之日); 二、被告河南省中原印包產業(yè)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天宇紙業(yè)有限公司、李衛(wèi)國、周永全、董智慧、薛杰斌、李志連、王曉秋、楊淑、李衛(wèi)、潘蘭香對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原告對被告鄭州中亞印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鄭州中亞印務有限公司追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944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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