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僑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00066****158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晉0105民初7504號 |
| 案號 | (2020)晉0105執(zhí)501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0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太原市僑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山西開園鑫融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償款2071566.67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173542.52元,并支付原告以2071566.67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太原市僑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山西開園鑫融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207156.67元; 三、被告山西僑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俊來對上述第(一)、(二)項內(nèi)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駁回原告山西開園鑫融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09元,由被告太原市僑友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僑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俊來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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