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11010110****408D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豫0581民初2287號 |
| 案號 | (2019)豫0581執(zhí)20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常景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買章借款本金220萬元; 二、被告常景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買章借款利息26.4萬元; 三、被告常景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買章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本金220萬元、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限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四、上述第一、二、三項之和以不超過本金100萬元與以本金100萬元、年利率24%計算的自2006年12月7日至本判決限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之和為限; 五、被告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對上述第四項限額內(nèi)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王買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388元,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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