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紹虞公(百)行罰決字[2019]5330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紹興上虞尖沙嘴香港豆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06月30日至今,紹興上虞尖沙嘴香港豆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雇用流動人口梁某,而紹興上虞尖沙嘴香港豆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梁某的相關信息給公安機關,后于2019年09月29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責令紹興上虞尖沙嘴香港豆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三日內改正,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上虞區(qū)農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29 |
| 決定機關 | 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百官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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