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天倫檀香樓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吳永能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107028-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川0183民初3043號 |
| 案號 | (2017)川0183執(zhí)112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邛崍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邛崍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四川天倫檀香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四川戎威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高新分公司保安服務費150519元及利息損失(利息以150519元為本金,從2015年1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被告四川天倫食品有限公司對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在140119元限額內對原告四川戎威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高新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天倫食品公司在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檀香樓食品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5元,由四川天倫檀香樓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天倫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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