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天倫檀香樓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吳永能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107028-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川0183民初333號 |
| 案號 | (2017)川0183執(zhí)269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邛崍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邛崍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10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四川天倫檀香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12,500元,被告同時給付原告以尚欠貨款112,5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4倍計算至清償之日的逾期利息損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5元,由被告四川天倫檀香樓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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