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遼寧東鋼國貿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周久樂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266015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00177號 |
| 案號 | (2016)遼01執(zhí)75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2-19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沈陽麒樂源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開發(fā)區(qū)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42,000,000元; 二、被告沈陽麒樂源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開發(fā)區(qū)支行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按年利率6.72%計息)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實際償清之日止,按前述利率標準加收50%計息); 三、被告沈陽東方鋼鐵有限公司、桑亮、周波、周久樂、遼寧東鋼國貿有限公司、沈陽宇晨薄板有限公司、深圳冠宇聯(lián)合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澳新資源進出口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償還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沈陽麒樂源商貿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58,856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63,856元,由被告沈陽麒樂源商貿有限公司、沈陽東方鋼鐵有限公司、桑亮、周波、周久樂、遼寧東鋼國貿有限公司、沈陽宇晨薄板有限公司、深圳冠宇聯(lián)合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澳新資源進出口有限公司共同承擔;本案案件鑒定費160,000元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開發(fā)區(qū)支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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