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蕪湖市利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307853-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皖0202民初6462號 |
| 案號 | (2018)皖0202執(zhí)17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蕪湖市利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欠原告蕪湖運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1276800元,合計3076800元。(截止2017年10月20日) 二、被告蕪湖市利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在建工程抵押物即登記在原告蕪湖運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名下的14套房屋中的6套位于蕪湖市鏡湖區(qū)利華?錦繡家園12#樓101、102、103、104、106、210室和13#樓704室房屋,共計七套房屋,總面積317.85㎡,以單價9600元/㎡抵償給原告蕪湖運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據此結清上述第一項債務。 三、被告蕪湖市利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蕪湖運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費5000元。 四、被告蕪湖市利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將第二項所列七套房屋交付給原告蕪湖運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并協助原告蕪湖運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辦理過戶和登記等相關手續(xù),產生的稅費由原、被告蕪湖市利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分擔:價值在借款本金180萬元以內的稅費,由被告蕪湖市利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價值超出借款本金180萬元部分產生的稅費,由原告蕪湖運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承擔。 五、若本協議第二項所列房屋無法抵償或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原告蕪湖運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有權按照本協議第一項、第三項確定的全部債權及相關費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原告有權對在建工程抵押物即登記于被告蕪湖市利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蕪湖市鏡湖區(qū)利華?錦繡家園12#樓101-104、106、108、110、112、114、202、206、210、212、214室共計14套房屋(權證號105026-0361-2014-027288號)享有抵押權,可以在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1550000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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