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鹿綜法處字[2018]第022-00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昌泰電力燃氣有限公司將軍橋供應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和儲存燃氣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2018年2月1日檢查發(fā)現(xiàn),你單位所屬送氣工在溫州鹿城區(qū)將軍橋19-2號側面間使用充氣軟管在1個14.5KG和5KG氣瓶間進行相互燃氣充裝,存在安全隱患。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鑒于你單位已整改完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從輕予以處罰?,F(xiàn)依據(jù)《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從輕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3-19 |
| 決定機關 | 區(qū)城管與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陳光弟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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