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宏金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171230-7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湘01民初2397號 |
| 案號 | (2020)湘0181執(zhí)93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瀏陽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0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湖南中宏基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長沙縣鑫業(yè)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款3100萬元; 二、湖南中宏基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長沙縣鑫業(yè)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違約金31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00萬元為本金,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三、湖南中宏基工貿有限公司、湖南宏金金屬有限公司、湖南鼎都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長沙縣鑫業(yè)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風險保證金750萬元; 四、湖南中宏基工貿有限公司、湖南宏金金屬有限公司、湖南鼎都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長沙縣鑫業(yè)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違約金7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0萬元為本金,自2016年9月7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計算); 五、湖南宏金金屬有限公司、湖南鼎都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瀏陽弘善孝道文化有限公司、鄒光偉對上述第一、二、三、四項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6250元,由被告中宏基工貿有限公司、湖南宏金金屬有限公司、湖南鼎都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瀏陽弘善孝道文化有限公司、鄒光偉共同承擔。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