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黑龍江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30199MA****903J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黑01民初634號 |
| 案號 | (2021)黑01執(zhí)91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黑龍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黑龍江省龍興瑞凱進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貸款51,584,943.53元; 二、被告黑龍江省龍興瑞凱進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貸款利息1,103,810.88元及罰息540,847.83元(其后利息和罰息,以407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計付;以10,834,943.53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按日利率0.5‰計付); 三、被告黑龍江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所確定的被告黑龍江省龍興瑞凱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黑龍江省龍興瑞凱進出口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黑龍江省龍興瑞凱進出口有限公司、黑龍江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7,948.01元,由被告黑龍江省龍興瑞凱進出口有限公司、黑龍江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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