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云南山水農牧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83279165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云01民初1575號 |
| 案號 | (2019)云01執(zhí)80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云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由被告臨滄瀾滄江茶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9920708.21元,并向原告支付罰息4041102.72元(截至2017年2月21日)以及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實際償還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罰息(按年利率7.4%上浮30%計算); 二、若被告臨滄瀾滄江茶業(y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權對被告云南瀾滄江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抵押其名下的座落于云縣愛華鎮(zhèn)草皮街社區(qū)老鸛窩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他項權利證書編號分別為:云房他證(愛華)字第201520490號、昆他項(2015)第394、935號】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在最高債權限額10000萬元范圍內(該10000萬元最高債權限額包含本案債權在內的編號:公高抵字第2015民昆抵字第0038號《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全部債權數(shù)額)按照上述他項權利證書載明的抵押順位優(yōu)先受償; 三、若被告臨滄瀾滄江茶業(y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權對被告臨滄瀾滄江茶業(yè)有限公司質押的臨滄瀾滄江茶業(yè)有限公司62.5%的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最高債權限額3億元范圍內(該4000萬元最高債權限額包含本案債權在內的編號:公高質字第D2014民昆質字0027號《最高額質押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全部債權數(shù)額)優(yōu)先受償; 四、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由被告云南瀾滄江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劉光漢、段體梅在最高債權限額4000萬元范圍內(該4000萬最高債權限額包含本案債權在內的2014年6月3日簽訂的編號為公高保字第D2014民昆保字0006號《最高額保證合同》及編號為:D2014民昆擔保字0020號《最高額擔保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全部債權數(shù)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云南瀾滄江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劉光漢、段體梅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臨滄瀾滄江茶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五、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由被告云南山水農牧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1609元及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臨滄瀾滄江茶業(yè)有限公司、云南瀾滄江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劉光漢、段體梅、云南山水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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