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中資德銳重型裝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12208****652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贛0112執(zhí)1219號 |
| 案號 | (2020)贛0112執(zhí)恢13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西江鈴集團晶馬重型裝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原告江西卓能工貿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115904.7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5月29日開始計算至2018年10月30日為止;以本金4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6月29日開始計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6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29日開始計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8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8月29日開始計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100000元為基礎,自2018年9月29日開始計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1115904.72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31日開始計算自付清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24%計算); 二、駁回原告江西卓能工貿有限公司德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92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1892元,由被告江西江鈴集團晶馬重型裝備有限公司承擔。 三、執(zhí)行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江西江鈴集團晶馬重型裝備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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