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淮安吉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蔡家有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83007****283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0113民初7383號 |
| 案號 | (2020)蘇0113執(zhí)145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被告南京吉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借款本金50萬元以及截止2018年7月4日的利息11600元和復利106元;二、被告淮安吉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蔡家有、張同羽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對被告南京吉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其他訴訟請求如當事人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7案件受理費8924元,減半收取4462元,確認由被告南京吉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淮安吉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蔡家有、張同羽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此款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已預交,被告淮安吉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蔡家有、張同羽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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