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山市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0033****8977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102民初1155號 |
| 案號 | (2020)皖0102執(zhí)322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1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丁紹強與被告安徽山市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簽訂的《木灘街項目租賃協議》;二、被告安徽山市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丁紹強剩余款項29634.4元;三、被告安徽山市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丁紹強經濟損失118850元;四、駁回原告丁紹強的其他訴訟請求。6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90元,減半收取1695元,由被告安徽山市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630元,由原告丁紹強負擔6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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