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冊⒕W(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MA1HR3W3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滬0115民初3686號 |
| 案號 | (2020)滬0115執(zhí)1164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冊⒕W(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朱鵬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長島路800弄13號602室房屋返還原告沈秋鳳; 二、被告上海瑑寓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沈秋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返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長島路800弄13號602室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按每月5,400元為計算標準; 三、被告上海瑑寓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沈秋鳳違約金5,400元; 四、駁回原告沈秋鳳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4元,減半收取計357元,由原告沈秋鳳負擔57元,被告上?,冊⒕W(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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