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甌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3-000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工地施工,取水量約為90立方米/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并參照《溫州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定》序號第103項之規(guī)定:日取水量在500立方米以內罰款2萬元。因當事人已在規(guī)定的限改時間內整改到位,參照《溫州市綜合行政綜合行政執(zhí)法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六)及時整改到位的”,第六條第二款:“每具備一項從輕情節(jié)減少10%罰款額度,但累計減少不得少于30%的罰款額度”之規(guī)定,予以減輕10%罰款額度?!本C上,建議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捌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22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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