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檀君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9876998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滬0117民初15989號 |
| 案號 | (2021)滬0117執(zhí)598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劉超越與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簽訂的《共同投資合作協(xié)議》; 二、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劉超越投資款本金90,000元; 三、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超越投資款的利息損失(以9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8元,減半收取計1,104元,由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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