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2080414****442B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105民初10648號 |
| 案號 | (2021)蘇0105執(zhí)191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1-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上海宏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租金97563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9756326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一審判決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原告上海宏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同時,被告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按照發(fā)票載明的租金金額(在20328797.1元范圍之內(nèi))的17%向原告上海宏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稅金。三、駁回原告南京上海宏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9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03432元。由被告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應負擔的前述費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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