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80414****442B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804民初2725號 |
| 案號 | (2021)蘇0804執(zhí)218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十日內支付原告大冶市景泰型材經營部貨款241613.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476元,合計253089.95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96元,減半收取2548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淮安市城中支行,賬號分別為:大冶市景泰型材經營部6232636100141067044,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6232636100141067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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