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紹稅二稽罰[2020]103 |
| 違法行為類型 | 紹興市上虞吉輝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于2017年7月收到1份已確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由欽州市泰利通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發(fā)票號碼01493484,金額94444.44元,稅額16055.56元,價稅合計110500.00元。你單位已于2017年7月對該份發(fā)票進行申報抵扣。發(fā)票金額94444.44元已結轉成本,2017年結轉成本91880.34元,2018年結轉成本2564.10元,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未作納稅調增應納所得額處理。你單位于2018年6月經(jīng)原上虞區(qū)國稅局管理科室通知后對該張發(fā)票的增值稅款做進項稅額轉出且補繳了相應稅款,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均已繳納,但相應滯納金未繳納。你單位少繳2017年企業(yè)所得稅9188.04元,2018年企業(yè)所得稅256.41元以及滯納金。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罰決定:處2017年度所偷稅款9188.04元70%的罰款6431.63元,2018年度所偷稅款256.41元70%的罰款179.49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05 |
| 決定機關 | 紹興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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