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杜文訪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30061****828R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皖1302民初2856號 |
| 案號 | (2018)皖1302執(zhí)317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9-28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宿州新區(qū)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付的借款本金200萬元及相應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宿州新區(qū)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律師費99000元; 三、原告宿州新區(qū)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物以2013年9月16日由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動產抵押登記(動產抵押登記書編號為055701012013216)的抵押物為準(詳見工商機關存檔附單);實現(xiàn)價值以實現(xiàn)抵押債權時的評估價值為準); 四、被告牛青梅、王志強、徐宏、王亞楠對上列第一、二兩項的債務在原告宿州新區(qū)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優(yōu)先受償上列第三項后的不足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宿州新區(qū)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078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為1803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3039元,由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擔,被告牛青梅、王志強、徐宏、王亞楠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同時預繳上訴費36078元,上訴費賬號12120001040000575-608,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宿州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財政局。請務必在匯款用途欄注明編碼05301-053101,并在匯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銀行回執(zhí)交付我院,否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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