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夢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振芳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0630****770K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509民初8661號 |
| 案號 | (2018)蘇0509執(zhí)412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02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京夢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吳江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吳江區(qū)松陵鎮(zhèn)鄧祿普建材商行支付工程欠款及材料款31525元,并同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31525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被告南京夢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南京夢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吳江分公司的上述付款責任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2元、公告費690元,合計1282元由被告南京夢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吳江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南京夢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南京夢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吳江分公司的上述付款責任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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