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汕頭市迪通投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500MA****Y110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粵01民終23779號 |
| 案號 | (2021)粵0105執(zhí)1895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105民初1993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二、變更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105民初1993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汕頭市迪通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劉衛(wèi)洪退還17778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77873元為基數,從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四倍計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標準計付);三、上訴人李輝強對本判決第二項確定的上訴人汕頭市迪通投資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被上訴人劉衛(wèi)洪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訴訟費用27649元(其中受理費22649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上訴人劉衛(wèi)洪負擔1134元(其中受理費929元、保全費205元),上訴人汕頭市迪通投資有限公司、李輝強共同負擔26515元(其中受理費21720元、保全費479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2649元,由被上訴人劉衛(wèi)洪負擔929元,上訴人汕頭市迪通投資有限公司、李輝強共同負擔2172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此頁無正文)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