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一稽罰[2021]100 |
| 違法行為類型 | 恒元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1)2017年7月,你單位取得徐州逸康建筑材料銷售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33份,發(fā)票代碼為3200171320,發(fā)票號碼為40728760-40728792,金額3269223.33元,稅額98076.67元,價稅合計3367300元。開票日期為2017年6月21日,品名為“黃砂、石子、散裝水泥、鋼材”等建筑用材料。成本于當年度結轉(zhuǎn)。上述發(fā)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徐州市稅務局稽查局證實虛開。(2)2018年8月,你單位接受武漢中達勝商貿(mào)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份,發(fā)票代碼為4200171130,發(fā)票號碼01101282,開具日期,金額2844.83元,稅額455.17元,價稅合計3300元。開票日期為2018年7月23日貨物名稱為電線電纜。上述發(fā)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稽查局證實虛開。你單位于2018年8月認證抵扣,成本于當年度結轉(zhu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上述發(fā)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應調(diào)整增加2017年應納稅所得額3367300元,因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7715787.08元,全部用于彌補當年度虧損;應調(diào)整增加2018年應納稅所得額2844.83元,減去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31.86元、教育費附加13.66元及地方教育附加9.1元,因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5381467.64元,全部用于彌補當年度虧損。由你單位自行申報調(diào)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補征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的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應補繳你單位2018年8月增值稅455.17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應補繳2018年8月城市維護建設稅31.86元。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你單位處罰款5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你單位少繳的增值稅處一倍的罰款計455.17元;少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處一倍的罰款計31.86元,共計罰款487.03元處罰決定:共計罰款50487.03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12 |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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