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開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78319****66XQ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皖0123民初7673號 |
| 案號 | (2022)皖0123執(zhí)221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肥西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肥西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4-12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4-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開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安徽豐揚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460.75元及利息(以152687.71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27日始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2021年7月11日,以205460.75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7月12日始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25.5元,由被告開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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