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松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9****213F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0306民初27933號 |
| 案號 | (2021)粵0306執(zhí)876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0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20211607823】。 判決:一、被告深圳市松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富士鑫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586573.68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萬元自2017年6月11日起計算,20萬元自2017年7月11日起計算,186753.68元自2017年8月11日起計算,利率均按每月1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文有翠、趙紹云對被告深圳市松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本訴受理費4850元、保全費3470元,均由三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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