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臨東綜執(zhí)行處字[2021]第CQ2-00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的、施工工地內(nèi)裸露地面未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shù)牟牧?,或者未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wǎng)等措施的、管線和道路施工未對回填的溝槽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的、從高處向下傾倒或者拋灑各類散裝物料和建筑垃圾的處罰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執(zhí)法大隊集體討論意見擬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2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23 |
| 決定機關 | 河東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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