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國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1167****518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111民初5535號 |
| 案號 | (2021)蘇0111執(zhí)46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京國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秦國建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南京鑫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10370元及滯納金(以180851.5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27日起計算;以14759.25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1月5日起計算;以14759.25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1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上述計算標準均按年利率24%計算)。二、駁回原告南京鑫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456元,由被告南京國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秦國建負擔?!?0—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4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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