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省石獅市興盛錦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洪麗娜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956133-5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閩0503民初4010號 |
| 案號 | (2016)閩0503執(zhí)351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31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捷輝(福建)紡織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4289979.98元,利息、罰息及復息合計186697.36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的有關規(guī)定及借款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罰息、復息; 二、被告石獅市創(chuàng)億紡織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獅市興盛錦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鑫盛達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陳共田、吳美容、吳幼致、陳銘君、杜振雄、洪金菓、洪麗娜對被告捷輝(福建)紡織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捷輝(福建)紡織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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