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華誠聯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曲洪海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993543-8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內0103民初2793號 |
| 案號 | (2017)內0103執(zhí)33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3-29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7-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內蒙古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楊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呼和浩特市威爾浪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504972元并支付利息(以504972元為基數,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本金清償完畢止,并核減已付利息27660元。) 二、被告姜大偉、被告華誠聯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威爾浪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20元,原告呼和浩特市威爾浪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160元,被告楊森、被告姜大偉、被告華誠聯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共同負擔9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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