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京奧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0458****524F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104民初5659號 |
| 案號 | (2018)蘇0104執(zhí)388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原告:南京市建筑工程學校建材試驗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建鄴區(qū)黃山路5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0013498042X7。 法定代表人:陳志廣,該校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全,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林,男,南京市建筑工程學校建材試驗中心職工,住南京市玄武區(qū)碑亭巷139號1幢503室。 被告:南京京奧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區(qū)公園路42號805-807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F。 法定代表人:趙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佘佳馨,河北紫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南京市建筑工程學校建材試驗中心與被告南京京奧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南京市建筑工程學校建材試驗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檢測費用46470.7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簽訂了《南京通濟門外大街7號工程質量檢測和建筑材料試驗合同》,約定原告以1.2元/㎡的價格向被告提供工程質量檢測和建筑材料試驗服務。原告按合同約定于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進行并完成了工程質量檢測,出具了幾百份檢測報告,被告依據這些檢測報告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建設工作,之后原告請求被告按合同約定進行付款,但被告在支付了極少部分費用后,對剩余檢測費用不予理睬。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本院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被告南京京奧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市建筑工程學校建材試驗中心46470.7元。 二、本糾紛一次性解決,雙方再無其他糾葛。 案件受理費962元,減半收取481元,由被告南京京奧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當事人拒絕簽收本調解書的,不影響上述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上述調解協(xié)議,另一方當事人可持本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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