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國農業(yè)機械華北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楊書德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0306211-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津0103民初5061號 |
| 案號 | (2018)津0103執(zhí)309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審判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隆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隆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545562.5元、罰息367031.25元,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標準計付)。 三、被告天津汽車工業(yè)華北銷售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機械華北集團有限公司、馮海江、楊書德、張大偉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給付事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天津汽車工業(yè)華北銷售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機械華北集團有限公司、馮海江、楊書德、張大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津隆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276元,公告費1080元,保全費5000元,以上共計123356元,由被告天津隆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天津汽車工業(yè)華北銷售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機械華北集團有限公司、馮海江、楊書德、張大偉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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