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宣地稅稽罰【2017】2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少繳印花稅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云南省稅務(wù)行政處罰裁量權(quán)基準(zhǔn)(試行)》第23項第1款的規(guī)定,處予未繳或少繳稅款50%的罰款即15.0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2-25 |
| 決定機關(guān) | 宣威市地稅局(稽查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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