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安公(鳳)行罰決字[2021]0021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10月8日以來,違法單位浙江藍寶建設有限公司招用外來務工人員吳某某在該單位務工,但未按規(guī)定在與吳某某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將吳某某的身份信息報送公安機關,也未告知吳某某主動申報登記,后于2021年1月19日上午被公安機關檢查查獲。綜上所述,浙江藍寶建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藍寶建設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19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安吉縣公安局鳳凰山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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