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平)應急罰〔2020〕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類違法 |
| 行政處罰內容 |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二)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玖拾玖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3-12 |
| 決定機關 | 平頂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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