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珠香拱城綜行罰字[2021]第2021050867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和有關(guān)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且在燃氣使用和管道通過的封閉場所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限期改正;2:罰款人民幣壹萬捌仟元(1800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1-12 |
| 決定機關(guān) | 珠海市香洲拱北街道辦事處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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