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177476-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京0117民初3995號 |
| 案號 | (2020)京0117執(zhí)330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御馬坊置業(yè)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王旭光購房款637,430元并支付補償金(補償金以637,430元為基數,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御馬坊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王旭光電商費5萬元; 三、駁回王旭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37元,由御馬坊置業(yè)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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