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上宏物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志強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0283398-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江寧商初字第00427號 |
| 案號 | (2017)蘇0115執(zhí)495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國旅聯合重慶頤尚溫泉開發(fā)有限公司、重慶上宏物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徐志強于2015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二筆款項:第一筆款項本金為16000000元,利息為513409元(計算至2014年10月15日,自2014年10月16日起不再計息);該筆款項自2014年10月16日起,以16513409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付違約金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第二筆款項本金為21000000元,利息為3452054元(計算至2015年5月15日,自2015年5月16日起不再計算利息);該筆款項自2015年5月16日起,以24452054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付違約金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國旅聯合重慶頤尚溫泉開發(fā)有限公司、重慶上宏物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徐志強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378000元;其余訴訟請求原告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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