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昌銀)罰字〔2017〕第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1.未按規(guī)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2.未按規(guī)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2016年,新疆昌吉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金融機構(gòu)反洗錢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第九條、第十條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保存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處以人民幣十萬元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五千元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8-24 |
| 決定機關 | 中國人民銀行昌吉州中心支行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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