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川市建設工程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88319****410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粵18民終2139號 |
| 案號 | (2019)粵1823執(zhí)11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陽山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張作喻、吳川市建設工程公司公司與陽山志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羅光輝連帶支付工程款603180元,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200000元,合計共803180元。 二、駁回原告羅光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6816.62元,由原告羅光輝負擔6700.62元,被告張作喻、吳川市建設工程公司與陽山志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0116元。本案鑒定費100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張作喻、吳川市建設工程公司公司與陽山志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張作喻、吳川市建設工程公司公司與陽山志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支付上述工程款和質量保證金時一并交原告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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