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靜市監(jiān)案處字〔2017〕第06020171145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經營者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供相關產品標準的,或者提供虛假企業(yè)標準以及與抽檢商品相關虛假信息的, |
| 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10000.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05 |
| 決定機關 | 上海市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沈飚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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