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市青羊區(qū)建筑工程總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顯之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0205437-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川0181民初3613號 |
| 案號 | (2017)川0181執(zhí)226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市青羊區(qū)建筑工程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秦丹勞務工程款1800000元; 二、、被告成都市青羊區(qū)建筑工程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秦丹勞務工程款利息(以18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0年10月25日起,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都江堰市興市投資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就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710元,由被告成都市青羊區(qū)建筑工程總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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