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昌市稅罰〔2018〕13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8年7月26日認定為非正常狀態(tài),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企業(yè)所得稅未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企業(yè)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yè)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罰款300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2-25 |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昌吉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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