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湘源建設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胡自長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9428168-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皖0102民初2480號 |
| 案號 | (2016)皖0102執(zhí)326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1-10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湖南湘源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王志勇貨款170220元; 被告湖南湘源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志勇?lián)p失(以17022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六個月以內(nèi)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自2016年4月1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以上各項給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駁回原告王志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750元,減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湖南湘源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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