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冀雅(上海)電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1000055****45XH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滬0117民初05402號 |
| 案號 | (2018)滬0117執(zhí)724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2-0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冀雅(上海)電子有限公司共計償付原告深圳市蜀豐科技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757,500元,于2017年6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7年7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7年8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7年9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7年10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7年11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7年12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8年1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8年3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8年4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8年5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8年6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8年7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70元,于2018年8月28日前償付人民幣117,120元; 二、如果被告冀雅(上海)電子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項約定期限及金額履行付款義務(wù)的,則原告深圳市蜀豐科技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就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債權(quán)一并申請執(zhí)行,并加收違約金人民幣92,500元; 三、原告深圳市蜀豐科技有限公司放棄其余訴訟請求,雙方就本案無其他爭議; 四、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618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0,309元,由原告深圳市蜀豐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已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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