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江城法罰字[2019]第41013496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常青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杭州常青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江干區(qū)杭海路61-69號建有1處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為26327.7平方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該行為系屬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一、處以罰款人民幣貳佰捌拾柒萬捌仟玖佰元整;二、對用地紅線范圍內16406.9平方米的建筑物,限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補辦規(guī)劃手續(xù);三、對用地紅線范圍外6384.29平方米的建筑物,限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拆除;四、對用地項目用地超面積建筑即3536.51平方米,予以沒收。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銀行繳納罰款、自行改正、自行拆除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內繳納罰款、30日內自行改正、六個月內自行拆除。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6-12 |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江干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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