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柘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267****745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01民初825號 |
| 案號 | (2022)皖0111執(zhí)恢7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4-2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全椒臥龍湖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陳家隆1002萬元及利息(以36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8月8日起;以3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8月11日起;以246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8月12日起;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8月14日起,均按月息2%計算至款清時止);二、被告北京柘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地豪佳禾投資有限公司、全椒同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李躍平、江榕、朱東生對本判決第一項中被告全椒臥龍湖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北京柘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地豪佳禾投資有限公司、全椒同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李躍平、江榕、朱東生在承擔代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全椒臥龍湖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陳家隆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752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陳家隆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38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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